申請護照可以委託旅行社代辦,或親自到位在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3樓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來申請辦理。住在其他縣市的申請人可以到外交部南部辦事處(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2樓)或中部辦事處(台中市黎明路2段503號1樓(「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廉明樓))或東部辦事處(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去申請。 申請護照的手續:
您可以到距離您住處最近的駐外館處(大使館或是代表處或是辦事處)去辦理申請。申請時必須準備好:
我國護照上的外文姓名是以英文字母記載,如果您的外文姓名不屬於英文系統,那麼必須將這個外文姓名翻譯過來,改以英文字母表達。 第一次申請護照的申請人,如果已有英文字母拼寫的外文姓名記載於下列文件中,可優先採用作為護照外文姓名:
如果您直到要申請護照的時候為止,自己從來沒有使用過任何外文姓名,那麼請您將您的中文姓名,按照它的國語讀音,一個字一個字把您的中文姓名音譯,而以英文字母表達出來。已經回復傳統姓名的原住民同胞,可以不分隔姓與名而直接依中文音譯成為連在一起的一個英文名字。 已經有舊護照而要求換發新護照或是護照遺失而要求補發一本新護照時,必須繼續使用原先護照上的外文姓名。
外文姓名的排列方式是姓在前,名在後,姓與名合在一起並且將英文字與字中間的空位算在裡邊,總共不能超過39個英文字母。
已婚婦女的外文姓名要不要加冠夫姓,是根據戶籍登記資料辦理。但是,如果戶籍資料上沒有加冠夫姓,該已婚婦女仍然可以在申請護照時要求加冠夫姓。
您已有中華民國護照而希望更改自已的中外文姓名,必須是下列三種情況之一才可以辦理:
您本人如果現在就在台灣,護照遺失了,要按照下面的手續申 請新護照:
您如果人在國外,而且在國外停留的時間很短,來不及在國外申請補發一本新護照,您可以向最鄰近的駐外館處或香港中華旅行社申請一份“入國證明書”,待回到台灣以後,再到領務局或其分支機構申請補發一本新護照。您不必向國內的警察局去報案,但您必須要準備好下列證件:
您如果人在國外遺失護照,想要直接在國外申請補發一本新護照,您必須準備下列文件:
此外,若遺失護照的國民至澳門辦理,可先將大陸公安之報案證明、身分證明文件及台胞證影本先電傳到我們派駐在澳門的澳門事務處服務組(台北經濟文化中心)(電傳號碼:28306153),他們會先通知澳門政府當事人的入境資料,當事人可擇期進入澳門後,再向台北經濟文化中心(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6樓F-K座)申請遺失補發護照。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的查詢服務電話:28306289,28306282,急難事件的緊急連絡電話:6687-2557。
(二)若您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依民國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9條之2規定,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惟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得依「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提出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相關證明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倘您依上述程序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則可依上述(一)申辦護照。 倘您對前述有關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疑義,可逕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聯絡方式如下: 電話:02-23889393,地址:台北市廣州街15號 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三)另國人倘於大陸地區遭遇需緊急處理事件,如死亡、重病、重傷、遭擄人勒贖、被扣押、失蹤、旅行證件遺失等,可撥打海基會(http://www.sef.org.tw)24小時服務專線02-27129292請求協助。
所謂「接近役齡」是指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18歲當年12月31日止的男子。
在台設有戶籍之「接近役齡」男子申請護照,除應備妥一般國人申請普通護照所需表件外,在國內申請者,其護照申請書應先經內政部派駐領務局人員審查,所發3年效期之護照末頁將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接近役齡男子入出國可憑護照上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查驗入出國,無需事先申請許可。
所謂「役齡男子」是指年滿18歲翌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的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性國民。
在台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向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高雄、台中、花蓮 辦事處)申辦護照除應依第1題所示繳附各項表件外,尚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役男經內政部或國防部派駐領事事務局人員審查後,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所發護照末頁將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及「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 戳記,國軍人員及服替代役者護照將蓋「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戳記。上述三類男性國民出國前須先向相關權責單位申請在護照上加蓋役男出國核准章,始能出國。已退伍或無兵役義務(如免役、禁役者)男性國民的護照將不蓋任何戳記,出國時可憑護照上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查驗而入出境,不需事先申請許可。
旅外國人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必須先具備下列條件:
國人如果居住在一向不發給外人永久居留權的國家,但是能夠取得該居留國之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以上,而且能夠繼續延長居留不發生問題者,得視為已取得該國之永久居留權。 上述所稱之「能夠繼續延長居留不發生問題」,由當地之我國駐外館處依當地之法令認定之。
國人居住於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經過僑務委員會會商外交部認定者,也可以比照前面第2點規定辦理。
旅外國人如果是在台灣設有戶籍的男子,在其年滿16歲當年1月1日以後申請僑居加簽者,必須先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以備我駐外館處查驗。如果確定在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於接近役齡期間(即16歲1月1日起至18歲12月31日止)返國,每年不超過183天,申請人就可以依一般規定辦理僑居身分加簽;如屆役齡(19歲)後,尚未具僑居身分加簽資格前而有入出境紀錄者,除非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者外,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符合上述規定而想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者,必須備妥護照等相關證件,向我國駐僑居地當地之駐外館處申請辦理。
如果您急需於最快時間內獲得護照,請您在申請護照時向領務局人員說明。除非是因為天然災難的原因以及公務人員因為公務特別的需要而經過外交部特案核准的以外,凡是申請加速處理的護照申請案件都必須額外繳付「速件處理費」,費用如下: